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 正确履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2) 条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 条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由检察人员承办,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的, 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 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 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 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 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 刑法第256条)。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1) 条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 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 应当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 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 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 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根据案件性质,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