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政府公告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之施行细则,并规定自本(2013) 年7月1 日起开始实施张贴日期: 2013/7/11 数据源:越南政府网站 2013 年7月1日报导编辑日期: 2013 年 7月 1日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为执行国会于 2012 年通过个人所得税修订案, 已于本(2013) 年年 6 月 27日发布第 65/2013/ ND-CP 号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修订案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并规定自本(2013) 年 7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前列第 65/2013/ ND-CP 号公告计4章 34条,全文中译如下: 文号:65/ 2013/ND-CP 2008 年6月 27 日,于河内市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政府根据 2001 年 12月 25 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 2007 年 11月 21日个人所得税法; 2012 年 11月 22日个人所税法修订案;鉴于财政部长之建议。兹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税法修订案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条:适用范围本公告规范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若干条文之施行细则。第2条: 纳税人 1. 纳税人系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 3条及本公告第 3条所列规定具有课税所得之居住个人及非居住个人。纳税人之课税所得的范围认定如次: a) 居住个人之课税所得, 系指在越南境内外产生之课税所得,不区别其所得之给付地; b) 非居住个人之课税所得, 系指在越南境内产生之课税所得,不区别其所得之给付地。 2. 居住的个人系指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 1者: a) 自抵达越南起连续 12个月内或于国历 1年内, 在越南境内居停留 183 天以上者。本点规定在越南境内的个人,系指在越南国土的自然人。 b) 按下列规定的 2 种情况之1 ,在越南拥有经常的住所: 1- 依据居住法规定有办理常住登记者。 2- 依据住宅法规定在越南具有租用房屋以供住宿,而其租约的期限在课税年度内达 183 天以上者。对属于本点规定在越南拥有经常住所的个人, 若其在课税年度内于越南境内实际出现的天数在 183 天以下,而无法提出其属于任何外国居住的对象之证明时, 则该个人视为属于越南居住个人。 3- 非居住的个人,系指非符合本条第 2 项规定的人士。第 3条: 课税所得个人之课税所得,包括下列各种所得项目: ,包括: a) 依据法律规定从事货品及劳务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另对于从事农业、林业、制盐、养殖及捕捞水产生产活动产生的所得,若不符合本公告第4条第5 项规定享受免税条件时,方予适用课税; b) 依据法律规定具备执业执照或许可的个人, 从事独立执业活动产生之所得。 ,包括: a)以现金或非现金收取的薪俸、工资及具有薪资性质的款项; b)各类贴津及补助,惟属下列规定的津贴及补助则除外: 1- 依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有功劳者享受优惠津贴及补助款; 2-对于已完成任务之参加抗战、保卫祖国、执行国际任务及参加青年冲锋队对象,其每月单 1次领取的补助款; 3-国防安全津贴;军警力量的补助款; 4- 毒害危险产业或毒害危险职场操作之毒害危险津贴; 5- 吸收人才及区域津贴; 6- 劳动法规范临时面临困境补助、劳动意外补助、职业疾病补助、认养子女或分娩单1次补助、丧减劳动能力补助、退休之单1次补助、按月抚恤补给、离职金、丧失工作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范之其他补助款; 7- 依据法律规范适用社会辅助对象的补助金; 8-高级领导之服务补助金; 9-对于调职至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个人提供单 1 次之补助; 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海洋岛屿主权业务干部及人员的单 1次补助金。外籍人士前来越南居住及越南人赴国外工作之转移地区的单 1次补助; 10- 农村及山区乡村医疗人员补助金; 11- 特种行业之补助金;本点规定不予计入课税所得的前列津贴及补助金, 须经政府权责机关制定后为之。 c) 以各种形式收取的酬劳费,例如中介回扣费、参与执行计划及题材项目、稿费及其他佣金和酬劳费; d)参与经营协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组织,各协公会、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收受之款项; e) 雇主给付予纳税人薪俸及工资以外之现金或非现金的下列所有形式之利益: 1- 房租及水电费,以及所附之其他劳务( 若有); 2- 购买人寿累积保险费、其他非强制保险费、由劳工参加或雇主为劳工购买之自愿性退休基金累积的款项。另于偿付个人退休金及保险金前、保险企业及自愿性退休金管理公司负责在自 2013 年7月1 日起由雇主购买,或劳工参加保险的相对累积保险金及参加累积款项内,扣除 10% 的税款。 3- 为个人支出例如照顾健康、娱乐、运动、休闲及美容服务所支付之会员费及其他劳务费用; 4- 法律规范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