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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2/6/2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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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王光荣 (四川省华蓥市司法局四川广安638600)
摘要: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有多种学说,其原因在于对刑法价值取向的不同认识。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对所有社会权益的公正保护,而不应当偏重对犯罪人或被害人利益的未遂。
6,损失说。该观点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受到损失为认定盗窃既遂与否的标准。盗窃造成公私财物受损的为既遂,反之则是未遂。该观点是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用的观点。
7,失控或控制说。该观点认为,只要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或者犯罪人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都构成盗窃罪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果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能认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8,失控+控制说。该观点认为要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必须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并且犯罪人控制了被盗物,否则不成立犯罪的既遂。这种观点相对于"失控或控制说"而言,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9,取得说。该观点认为盗窃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应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认定既遂与否的标准。该观点实际上与控制说相似,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10,折中说。该观点认为对于一般财物的盗窃,以失控说+控制说为标准,对于某些特殊财物的盗窃则以控制说为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等同于"控制说"。
笔者认为,之所以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存在如此之多的观点,主要在于对刑法价值取向
的不同理解。刑罚的目的观对于认定盗窃既遂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因为其决定着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对此,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二、刑法的应有价值取向
1,刑法偏重保护犯罪人的价值取向。
李斯特曾今提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然后,在其后的时间里,该观点却被解读为"刑法是犯罪人 的大宪章"。之所以有此种曲解,不能不考虑到特定的时代背景。 当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的适用发生疑问时,一律作出对犯罪人有利的解释,因为再凶恶的犯罪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时是弱小的;而且对于案件中的不确定之处,是国家对现有体制的不足所应付的代价,而不能将其转嫁给犯罪人来承担。因而,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即人权保障的观念还比较薄弱),"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被如此解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刑法偏重保护被害人的价值取向
刑法偏重保护被害人的价值取向在今天以"法益保护说"为代表。这种观点实际上可以在古代"结果责任"身上找到踪影。同时法益保护说的观点,从对社会整理利益的角度考察法益,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放纵犯罪人的情况,如偶然防卫。"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等),在客观上是法律所允许的结果,而且该行为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故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既遂,存在疑问。如果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则应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保护另一法益。因此,"接触说"、"转移说"、"失控说"、"失控或控制说"的观点都因为偏重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不可取。 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的价值取向既不应当以偏重保护犯罪人以目标,也不应当以偏重保护被害人以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