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保险受益人条款修改之我见
任 旭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保险法》,又于2002年出台了新《保险法》,尽管新法较之旧法有38处变化和改动,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依然屈指可数。也就是说,新的《保险法》尚未对那些在保关于保险受益人条款修改之我见
任 旭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保险法》,又于2002年出台了新《保险法》,尽管新法较之旧法有38处变化和改动,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依然屈指可数。也就是说,新的《保险法》尚未对那些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论的细则规范,而是主要修改了仅限于保险行业监管方面的内容。目前,中国保监会已经再次启动了保险法的修改工作。
从实践中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很多,特别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这里,笔者谈谈对《保险法》受益人条款的一些看法及修改意见。
受益人条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一、条款语义含糊,具体情况未考虑周全
首先,条文前后两款的规定意思冲突,这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理解:(1)只要出现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可免除保险金给付的责任;(2)根据犯罪人对被保险人治害的动机来决定是否免责,只有当投保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才拒绝给付;(3)只有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他无过错的受益人受益权仍然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采纳第一种意见。这样判决,主要是为了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恶意受益人为了使其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而宁愿牺牲自己的“受益权”从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的发生。但本条并未考虑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目的,其他无辜受益人的受益权和保险人的利得问题。
其次,该条款没有考虑到被保险人所投险种与其被害后的具体情况。
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结果有两种,一是被保险人被害致死,二是被保险人被害导致残疾或者疾病。若按照原条款规定,那么不管被保险人是死是生,保险公司都免责。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或者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素质渐低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那么当被保险人被害后只是致残或致病时,正符合以上三个险种的给付条件。由此看来,该条款与具体险种是矛盾的。
再次,保险公司可能会获得不当得利
在人身保险赔付中,若按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此时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保险金。但同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任何法定继承人,那么保险公司将不用赔付保险金。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明显构成不当得利。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的期限为五年除斥期,一旦除斥期过去,这笔钱将变成保险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这种作法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二、受益人的受益权和保险人的利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