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法律事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外包工作对本行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和提升工作效率的积施。
分行应于每年年末将本分行发生的专项律师聘用状况以及律师费用支付状况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行选聘贷款清收专项律师的,律师费用支付标准应按照当地政策标准与执行收回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三节 南京地区专项律师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一)南京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呈报审批(附件3)。
(二)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进行审批或上报行领导进行审批。
(三)聘用律师审批未获同意之前,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聘用律师。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聘用律师办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经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各经办机构可以先行聘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聘用申请表,履行书面报审程序。
(四)对于本行已委托整体外包清收的不良资产包,是否履行律师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外包相关协议执行。
(五)对于本行部分业务律师聘用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但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就律师聘用管理情况向资产保全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律师聘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本行格式《委托合同》(附录4)。
(二)如经审批同意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的,合同文本须另报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
(三)格式《委托合同》或非格式委托合同的签订,均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审批
南京地区各经办机构认为需要聘用律师代理合同法律审查、商务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或其他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应从公布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向本行资产保全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保全部审查后报分管行领导核批。
第二十五条 非诉讼代理律师聘用合同的签署
(一)律师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可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我行格式《委托合同》,但合同文本须经有权合同审查部门审批同意。
(二)《委托合同》签订须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报资产保全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专项律师费用的支付
(一)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按照委托合同计算和执行。
(二)经办机构支付专项律师代理费用,应逐笔报资产保全部进行复核(附件五),未经复核确认,不得支付。资产保全部根据授权情况审核或上报行领导核批。
(三)专项律师同意减免律师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存档。
第五章 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律师聘用单位和律师核准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外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律师服务的规范、全面和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行所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在法律事务外包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造成本行的合法权益未能在法律事务处理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二)遗失本行诉讼资料、证据等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法律文件,造成法律事务处理的不利局面或后果;
(三)违反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
(四)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代理工作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本行的要求;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其他侵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律师聘用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律师核准机构报告法律事务外包跟踪评价情况。对于出现前条所列情形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律师核准机构应作出解聘意见。
律师核准机构应根据律师的跟踪评价情况,对每年准入的律师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XX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外包的档案管理要求,适用本行法律诉讼事务档案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附录1:
XX银行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申请表
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