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细则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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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拟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长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长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有筹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步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涉及职工根据筹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奖励增长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有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长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规定享有产假或筹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原工资原则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有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原则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原则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原则,是指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或筹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有假期前参与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与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与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伙医疗的生育待遇或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畴内拟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将所有已签订服务合同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合计参与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拟定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给办理拟定手续,并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拟定状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拟定凭证和变更事由的有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就医拟定手续,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就医拟定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有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筹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拟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计参与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拟定手续并且在就医拟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根据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计参与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拟定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已办理就医拟定手续但在就医拟定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有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有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筹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原则由统筹地区规定。
合计参与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急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