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故事汇:骑自行车违章引发交通事故案例
【争议】李某骑自行车违章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故事汇:骑自行车违章引发交通事故案例
【争议】李某骑自行车违章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患病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作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缺乏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解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况且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分,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状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患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其次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惩罚。在公共交通治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现实中非机动车辆的大量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可能比机动车辆的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惩罚上会消失轻重不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