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知识产权法一、在讲述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问题前,应当首先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事实上的约束力法律上的约束力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是 1 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判例,法官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 3如果不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效力,等于没有任何效力, 指导性案例会形同虚设。 4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应当”二字就是法官在审判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候,有参照适用的义务。在适用第 24号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了此条(第 7条),这说明法官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 即指导性案例对法官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二、指导性案例能否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对于这个问题, 学界也存在争议,包括: ,但是只要有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法官就必须要参照。 ,指导性案例中对法律漏洞补充的内容则应当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显然,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做出裁判, 划分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在法官看来,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法官在裁判理由中援引了指导性案例,助力法官说理论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增强裁判说服力。三、指导性案例的哪一部分可以适用于待决案件,主要有三种观点: ? “裁判规则”或者说“裁判要旨”上。 2 .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一般性的部分,就是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 3. 指导性案例的整个裁判内容,包括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以及理论评析等内容具有意义。?本案中,法官在裁判理由中援引了 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那么最高院从指导性案例中提炼出裁判要旨对于下级法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是: 1. 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同时也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适应。?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即必须找到与所审判案件相类似的案件,然后从这些相类似案件中总结出法律规则,而我国的法官则长期运用法律规则审判案件。就 24号指导性案例来说,最高院总结的裁判要旨类似于法律规则,具有抽象性,若被适用于待决案件,既符合法官的审判习惯,又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 2. 由最高院总结裁判要旨便于法官统一理解和适用指导性案例。 3. 通过裁判要旨,可以衔接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情形。法官对该条法律规则进行了文义解释,并没有补充法律漏洞。?但是,并非仅仅只有裁判要旨具有指导性,可以被下级法官援引于裁判理由中,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也可以被援引。法官对案件的争议点“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是否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