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八例全集)
指导案例 1 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发布时间:
2011-12-21 09:13:25 ,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 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爱护中介公司 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
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 介公司之间公允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 2 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发布时间:
2011-12-21 09:13:25 关键词 民事诉讼执行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 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 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七条其次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 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 自 2004 年起先,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 纸业公司)。
2009 年 4 月 14 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 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 (Y )。同年 6 月 11 日, 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 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
今欠到吴梅 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 (Y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 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恳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万元 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 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原告吴梅货款 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与吴梅签订 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安排, 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恳求。
同年 10 月 20 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 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吴 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 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主见不予执行 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作出( 2010 )眉执督字第 4 号复 函认为:依据吴梅的申请, 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 应当继 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 即一旦法院裁定 准予其撤回上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具有强制执 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 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 吴梅则放弃了利息, 但 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 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违反了双 方约定和诚恳信用原则, 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 主见不予执行原生效 判决的恳求不予支持。
2 号案例的指导精神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 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 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敬重当事人对争议标 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需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的权威。
指导案例 3 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发布时间:
2011-12-21 09:13:25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以合 办公司的名义获得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加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 国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