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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
甘肃省边疆管理条例(全文)
《甘肃省边疆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于2022地区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凡在本省边疆管理范围内出境入境、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边疆管理,包括国界管理、口岸和边疆通道管理、边疆地区管理。
的管理;口岸和边疆通道管理是指对出境入境的人员、物品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边疆地区管理是指对省人民政府依据边疆管理须要所划定的边疆管理区、边疆地带和边疆禁区的管理。本省边疆管理区是指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行政区域内的长流水、音凹峡、红柳泉北相连之线以北地区;边疆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的区域;边疆禁区是指在边疆管理区内划定的特殊限制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边疆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疆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平安防范机制,刚好探讨解决重大问题,将边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爱护工作。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疆管理工作,负责边疆地区出入国境检查、出入边疆地区检查和边疆地区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
外事、交通运输、文物、国土资源、商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边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安、维护边疆地区社会稳定的义务。
边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疆管理工作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第七条 界碑、界桩等的设立或者重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国与蒙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达成的协议或者议定书执行的维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一)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百零一零一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五百米范围内采矿、测绘、勘查等;
(三)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烧荒、鸣枪;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爆破作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刚好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条 出入国境和出入边疆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邻国边疆地区居民进入本省边疆地区,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限、范围活动;前往非边疆地区的`,应当持有我国规定的合法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