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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调解制度的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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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调解制度的立法构想.doc

上传人:卢卡斯6687 2022/7/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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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谈谈民事调解制度的立法设想
  论文提要:民事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审讯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的调解体制是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层法庭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为调解结案,由此可见,民事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历〞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讯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讯理论中,由于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讯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那么,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损害,同时也为“强迫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二是调解无详细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形式,即调解和审讯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的时间内进步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视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恳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说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除个别特殊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诉、上诉,因此审讯监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或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属于自愿,当事人尽管可能无奈,但也只好忍气吞声。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自愿〞,除严重违犯程序外,使当事人无法提出充分证据,从而导致再审的时机几乎为零。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法官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但在多数情况下,调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诉至法院,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别人债务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躲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这类案件的调解,往往是事后才发现调解目的恶意并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我国法律对这种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三、民事调解制度立法的设想鉴于此,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立法非常必要。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的案件当事人不恳求调解的,人民法院也应进展调解,对以下案件应考虑排除在法院调解之外:(一)适用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度的案件;(二)民事行为无效应当给予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四)以当事人无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