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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教育心得体会
消费教化心得体会1
通过参与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许多东西。使我进一步相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别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决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工益爱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状况,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爱护消费者爱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爱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担当何种义务,特殊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需遵循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爱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行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爱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爱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化行业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爱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爱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运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值、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运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运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运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运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爱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爱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主动的意义。
但是在详细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状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爱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非常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肯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苦恼。管理部门须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须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阔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化行业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爱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一般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化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化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爱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爱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明显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化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别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化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化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别位置和公益色调,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