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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大学章程
序言
兰州大学创建于1909年,始为清末设立的甘肃法政学堂。1945年12月经调整设立国立兰州大学。1953年12月被确定为直属高等教育部的综合性大学。1960年10月被中共中央确定为重点综合性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02年4月与2004年11月,原甘肃省草原生态研究所、兰州医学院先后并入兰州大学。
学校坚持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凝练形成的“做西部文章,创一流大学”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西部、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办学方针,秉承以“自强不息、独树一帜”校训为核心的兰大精神,弘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学风,着力把兰州大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人才造就和汇聚的高地、国家与区域创新体系中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创新基地、国家高等教育格局中更为突出的战略要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兰州大学(中文简称为兰大),英文译名为LanzhouUniversity(英文译名缩写为LZU)。
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办学地点包括:校本部、榆中校区、医学校区、一分部、二分部、三分部等。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环境变化,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调整办学场所及其功能。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围绕国家、地方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七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面向学术前沿领域和国家、地区的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学校为国家与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识贡献。
第十一条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