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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籍管理试行规定(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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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一、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溪市内所有承当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地,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 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缺乏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市教育局 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法定监护人带子女持有关证明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三份,中心小学、初中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区,由市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小学生原那么上在原学校就读初中。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方案的按照上述方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方案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市教育局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编制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县〔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存。
  三、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开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