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规范 **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监察管理工作。本办法对 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察是
(三)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 的;
(四) 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予以整改的;
(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 处罚的;
(六)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 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 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
(三)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的;
(四)对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是党 员的,应会同纪检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经公司党政有关会议研 究后做出监察决定,按公司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 定办理。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和 人员必须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 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进行查询,有关 部门、单位及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本单位的总经理办公 会、党政联席会;监察人员可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与监察事 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节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检查立项和检查情况,重要检查 事项的立项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四) 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 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涉嫌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应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有违纪 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涉及副处级以 上干部的,需向公司纪检组备案;
(二)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 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做出 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 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 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 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消, 并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重大案件的撤消, 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和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六)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 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七)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单位、 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八)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单 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建议之日起30日内, 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部门;
(九) 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 审 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 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监 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