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讲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的出台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 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tional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已不能通过单一的监管模式对其监管,必须国际间协调和协作监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Herstatt Risk ,因跨地区交易而延长交割时所带来的外汇头寸敞开的风险,起因于一笔外汇交易完成存在的地区时间差异,可能会造成交易失败,使交易者蒙受巨额损失。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接到了德国政府当局清算的命令,无力向对方银行支付美元,发生巨额跨境结算的风险。因为一笔外汇交易中各个阶段不可撤消的结算可能是在不同的时间完成的。例如,向一家纽约银行在东京的日本代理行支付日元应在东京的营业时间内完成,而一家纽约银行向在纽约的一家日本银行的美国代理行相应地交付美元则是发生在纽约的营业时间内。由于这两个国家的支付体系从不在相同时间开始运作,因此就存在这样一种风险:交易的一方已经执行了交易,但另一方却可能已经破产而无力交付用于补偿或冲销的货币。
(一)巴塞尔委员会
经英格兰银行倡仪,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设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国际清算银行(BIS)是一家由中央银行拥有并为中央银行服务的银行,经常为金融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服务。除举办会议和提供秘书服务外,BIS本身并不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之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年由十国集团(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沙特阿拉伯为其准会员)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
目前成员有 Argentina ,Australia,Belgium, Brazil, Canada,China,France, Germany, Hong Kong SAR, India,Indonesia, Italy, Japan,Korea,Luxembourg,Mexico,herlands,Russia,Saudi Arabia,Singapore,South Africa,Spain,Sweden,Switzerland,Turkey,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等27个。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
(二)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1988)
1、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和1983年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983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修订了该协议。确立了两个基本思想: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
2、1988年《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1)资本及其构成
协议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core capital, supplementary capital ),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券。两级资本之和为合格资本。但限制是:一级资本不得低于50%;二级资本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券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