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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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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平 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 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 切实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 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 术准入制度等核心制度。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或者发现可能给患者造 ***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向所在 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报告。当事科室应当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 门报告,同时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即刻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处置,避免或者减轻给患者造***身损害后果。
第十一条当事科室按照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时间提交 书面报告和材料。
书面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患者的基本情况、病例摘要、 争议事项、患方意见及要求、科室已经采取的措施、当前存在的 问题、解决争议的建议等,并由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科室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以下事 项:
(一) 应患方要求封存病例资料;
(二) 封存因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现场实物;
(三)为明确死因或者患方要求进行尸体检验的,由患者的近
亲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同意表示。取得同意书后,通知其选 择尸检机构,指导其办理尸检手续。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 应当书面确认,拒绝签字的,执行医师记录在案,记录人签字不 得少于2人。
封存的病历资料和实物交由医院相关部门保管并由其联系 进行检验,进行后续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科室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向 医院职能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医院职能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专家进行鉴定,或者申请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及其 指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进行安抚,化 解矛盾,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解决 争议。医院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并负责联系法律顾 问,做好咨询工作。必要时,法律顾问可参与具体沟通、和解。
未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同意,科内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就有 争议的医疗事件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达成和解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争 议),当事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或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告诉患方可 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进入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时,当事科 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职能部门负责与法院、鉴定机构及法律顾 问联系,与科室一起做好鉴定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和当事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出席鉴定会。 科室主任(或负责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参加诉讼。如科室同意,职 能部门负责联系委托律师作为医院另一代理人。科室主任(或负 责人)确实无法出席鉴定会或者参加诉讼的,由副主任或其指定 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责任科室主任(或负责人)、责任人除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