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运用中文撰写。须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运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运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运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二)提示评估报告运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和运用限制;
(三)其他须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供应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托付方、产权持有者和托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运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状况;
()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殊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运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依据中评协[2022]230号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运用者包括托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运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运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详细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其次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