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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案例.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2/7/20 文件大小: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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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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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案情: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公 司商贸分公司(被告)处购买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 13100元。原告9月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二、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案情: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公 司商贸分公司(被告)处购买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 13100元。原告9月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400(486) 系列,后找被告交涉未果。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山西省技术 监督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DCA2 5X86微机是以486微机的品质冒 用586微机的品牌,属于486机型气“ DCA2 5X86微机的品牌不 属于PENTIUM586型微机,而属于486型微机”。原告后起诉至法院, 称被告欺诈,应当双倍返还,并补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000元。被告 答辩称发售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国家对486 型和586型没有统一原则,故鉴定结论不科学。审理中,法院委托国 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对电脑 进行司法鉴定,结论称
“5X86是海洋机的叫法,对于该机究竟是486还是586,由于目前 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原则,无法做出结论”。 太原市南城
区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称:由于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 的原则,被告不构成欺诈,但是被告在开具的收据中电脑型号“DCA2 5X86”写成“DCA2 586”,这种工作中的失误导致原告对所购电脑 的重大误解,故原告可以规定退货。经济和精神损失不予支持。太原 市中级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判决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 ,维持一审认定的事实。
2、 在签订合同步显失公平的
案情:5月,敦化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一)和敦化市顺达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通过招标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定被告 一承建被告二的工程项目。敦化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信师成项目经理部
(原告)是被告一的下属单位,原告按照两被告的合同施工,两被告 没有将该招标文献交付原告,也没有告知原告该招标文献的内容。工 程验收竣工后,原告和被告二于4月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后原告将 工程招标文献调出,才发现两被告签订的第五项显失公平,该条款有 欺诈行为。原告和被告二签订的合同对结算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规定撤销该第五项条款。 吉林省敦化市法院查明:原告提出的
规定撤销的第五项商定合同价款按招标文献规定的合同价款的拟定 原则拟定合同价款。两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有关招标文献的内容。实 际原告和被告二的结算价款为411万多元,按照二被告签订的施工合 同商定的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合同价款的拟定原则拟定合同价款进 行结算,被告二尚有85万多元没有给原告结算。法院觉得原告和被 告结算时原告误觉得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属于重大误 解,不属于欺诈行为。该结算没有按照两被告商定结算,数额相差 85万多元,数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法院判令撤销原告和被告二 签订的该涉案工程结算合同书。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状况下签订的合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