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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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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业务培训
城保业务管理处----王莉荐
2016年2月
申报缴费工资
参保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到城保业务处(绿园区、双阳区参保单位分别到绿园分局、双阳分局)办理201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单位缴费工资按2015年“年度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代替报盘文件。
关于月平均实发工资的填报和本人签字栏的填报。请各参保单位一定要如实的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并要求本人签字确认。
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单位缴费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须按2015年12月份的应缴数额按月缴纳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未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平均工资公布后缴费
平均工资公布后,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一并核定具体缴费金额,统一结算。
缴费填写样式
一、同城转账银行进账单的填写样式
二、电汇凭证的填写样式
三、网上银行的填写样式
邮局电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类型
跨省转移与接续
省内转移与接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的转移与接续
退役军人接续
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
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省内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9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退役军人转移接续文件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12]62号文件;
与城乡居转移接续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4】28号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条件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参保地与户籍地一致,在户籍地领取待遇
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确定待遇领取地。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确定待遇领取地。
所有地方都不满十年,把养老关系和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支付养老待遇。
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条件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
参保人员再次异地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主要是参考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
注意事项: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在参保地保存,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
随军期间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按文件规定办理转移
军人退役,配偶暂未就业的,转移到随迁户籍所在地办理接续
随军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转移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时间:2012年7月1日起退役的军人
对接机构: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特殊情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凭证,保存其记录,个人账户按规定计算。退役后,按规定办理接续。
退役时不给予养老保险补助:1、军人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定改革后,按规定办理。2、自主择业的,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如参加当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之日起算。3、退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4、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