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与制定法条文相关联的假设干指导性案例中寻找到与待决案件最为相似的一个。这就需要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选择,判断两者的案情相似性。
任何案件都有很多事实,但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应予比较、判断。卡尔·拉伦兹说,对两个案件作相同的评价,是因为二者的构成要件相类似。所谓构成要件,是指与法律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1]而构成要件必然存在于一定的案件事实之中,所以,分析、研究案件事实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对准确把握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关注的具有可比性的案件事实,通常不是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成为法律评判对象的事实,尤其是有关根据法律确定案件事实性质的关键点或争议点,这就是构成要件。[2]这种构成要件的事实,在英美判例法中也被称为必要事实,即对于形成判决结论有必要的根底事实,而其他的事实为非必要的事实或假设的事实。必要事实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性质,故由前案的必要事实推导出来的裁判规那么对后案的审判具有拘束力,而非必要事实或假设的事实那么没有拘束力。[3]所以,判断待决案件与某个指导性案例的相似性,主要看其必要事实。
笔者认为,在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必要事实的判断上,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根本条件:〔1〕待决案件在所有必要事实上与指导性案例已经判定的必要事实全都相一致。〔2〕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其他不同之处,缺乏以排斥或推翻上述法定评价。这些条件从正反两方面对案件必要事实相似性的判断作了限定。如果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必要事实经过比较,满足这两个根本条件,那么,就可以认为两者的案情是相似的,就可以把法律针对指导性案例所赋予的规那么,转用于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待决案件。
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比对的思路,表达了类比法律推理的运用,其根本的方法与步骤大致如下:〔1〕列举指导性案例〔即源案例〕的事实模式A的某些特征X、Y和Z;〔2〕归纳出处理事实A的法律原那么是P;〔3〕列举待决案件的事实模式B,有特征X、Y和A,或者X、Y、Z和A;〔4〕对事实A和B之间进
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