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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规定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公平、独立;
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的有机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
第十四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
第三章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章规定,并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第十七条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
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的,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的,还须提交加工原料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加工工艺(流程、程序等)、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达标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认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同意受理之日起90日内组织完成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根据其申请及认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种类,颁发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有机食品加工证书或有机食品贸易证书(以下统称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格式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经营的有机食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机食品认证的样品检测工作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
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检测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