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 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 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三)班级对
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 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观察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 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观察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观察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 留校观察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 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 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 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方
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以下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 分五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 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观察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
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
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 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