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附件:
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
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
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
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
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
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
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
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 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
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
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
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
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 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
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
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
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
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
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
河 10 万元/艘、鄱阳湖 20 万元/艘、长江 30 万元/艘收取合同履
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
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
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 7 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
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
利息)。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
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
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
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至 3 年。
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
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
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
招标选定拍卖中介机构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开、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
价中标。
二、评标办法
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小组由招标单
位组织,并不得少于 3 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1
人)。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 3 名给
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