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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 4 页 共 27 页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
。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确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确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确定”),托付(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一般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方法,一般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详细执行人有一票推翻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一般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一般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确定。
(一)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