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中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办法》和《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