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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合同范本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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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合同范本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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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范本之物业效劳合同纠纷案例
物业效劳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宝民三(民)初字第29号
原告绿城物业效劳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付日期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以下简称“实际交付〞),实际交付之次月起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缴纳。交付当月的前期物业效劳费由甲方全额支付。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由甲方全额交纳;对于甲方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业主和使用人全额缴纳。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物业效劳费每3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3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按时交费。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上述停车费扣除必要的支出本钱外,其余收益归全体物业买受人共有,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除外。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该局部收入由乙方代管。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所有的车库车位的经营管理,在物业交付前三个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甲方所有的停车场地的车库车位,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使用、
保存、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效劳费。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效劳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三对综合管理效劳标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效劳标准、公
共区域秩序维护效劳标准、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效劳标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效劳标准进行了列明并就有关工程、内容、效劳要求等做出详细约定。
嗣后,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3年5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乙方提供交付前3个月的前期介入效劳工作,前期介入费为40万元,由甲方于物业交付前3个月支付给乙方。该前期效劳费已涵盖?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第十五条所列明的“自通知交付之次月起至实际交付之次月止的物业效劳费〞。协议第六条约定,工程为一次性交付,交付时间暂定为2023年12月31日。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已经详细的测算并承诺该物业效劳费能够满足春江美庐日常运营,甲方不需要贴补额外费用以维持物业收支平衡。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3年9月底,被告将春江美庐物业移交给原告。嗣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效劳,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023年12月份开始,原告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向被揭发函索要物业费。2023年10月23日,原告另向被揭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依约在七日内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如未能支付,那么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要求被告承当违约责任。嗣后,被告未支付物业费,故涉讼。
审理中,原告提供一份关于物业费的计算清单,该清单载明:1、别墅未售房物业费为1,041,(共117户);2、公寓未售房物业费为110,(共90户);3、商业用房物业费为421,(共
【篇二:物业效劳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附:物业效劳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一)某小区业主被歹徒杀害,诉请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案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两名歹徒潜入某小区,杀害了业主明某。破案后,两名凶手伏法。2023年,受害人明某的亲属以民事索赔107万余元起诉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1年明某购置了位于某小区3栋303号住宅并搬人该房屋居住。2023年某夜,两名歹徒从小区后门潜人3栋104房内,观察楼内住户出入情况,伺机作案。四日后,明某在3栋104房内被该两名歹徒杀害,劫去财物假设干。破案后,两名歹徒被人民法院以成心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案发时3栋104房已售出,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钥匙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物业管理公司的电工陈某曾看见罪犯之一在3栋104房内出现,但未上前进行检查,亦未告知他人。2023年4月,被害人家属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效劳合同的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明某自其入住之日起就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效劳合同法律关系,即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的效力不仅及于其自购的房屋,而且及于管理社区的公共局部及特定条件下的社区全部。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防止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