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称“本所”)交易类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称“本所”)交易类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类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授权经纪商推荐,审查批准入会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拟申请成为本所交易类会员,及以交易类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的机构、组织,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 交易类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或授权经纪商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类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交易类会员实行推荐入会制,须由本所授权的经纪商予以推荐及资格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入会。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第六条 申请本所交易类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及相关管理人员;
由本所授权的经纪商予以推荐;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交易类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本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本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交易类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因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整顿的;
(三)向本所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五)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类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通过经纪商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退会申请书》;
(二)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易类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经本所查实该会员资金及资产账户中无余额后,予以销户。
第四章 交易类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类会员权利包括:
有权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有权查阅相关产品的营销、公告和挂牌信息;
有权享有本所经纪商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
有权优先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类会员活动;
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类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类会员义务包括:
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遵守诚信原则,遵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交易;
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接受本所及授权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