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下的应用.doc

格式:doc   大小:56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下的应用.doc

上传人:hnxzy51 2022/8/19 文件大小:5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下的应用.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z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下
  (二)结合案件类型确定事务管辖
  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 z
  在废止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合理地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构
  (一)级别管辖的躲避及其矫正
  级别管辖的躲避,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对利益关系的非法调整,因而理论上构成无效诉讼行为。这种非法调整,就当事人方面而言,可能出于寻求不当的程序利益、获取不当的程序优势地位的考虑;就法院方面而言,诉讼收费及按比例返还的实践、法院内部层层分解的创收指标、根据法官办案数量分派奖金的做法、法院行政性和非行政性支出的补偿机制等各种显性鼓励与隐性鼓励措施,成为下级法院甘愿冒违反级别管辖的风险收案的内在动力,甚至原告与下级法院为到达各自的目的而合谋躲避级别管辖的现象也在所难免。
  另一方面,现行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周密、制度供给缺乏的客观情况,也助长了审判实践中出现躲避级别管辖的现象之可能。民诉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按照该条,诉讼中是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行使该项权利时当事人有可能是基于躲避级别管辖的动机,即为了取得*一个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先以较低的标的额起诉,待诉讼审理中再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这种“曲线救国〞式的躲避方式实践中颇为常见。最高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成心躲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一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如何判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行为构成“成心躲避级别管辖〞?“成心〞这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谁?法院能否依职权来进展认定等等,不一而足。法复(1996)5号第1条仅仅明确了违约纠纷和解除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金额确实定标准和依据,即“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但对于其他案件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尚付阙如,这使得判断当事人成心与否根本上无章可循。为此,笔者建议判断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至迟应当在收到被告辩论状之后的一定期限(如15日)内提出,以便被告有足够的时间进展抗辩。,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可借鉴德国民诉法的经历,受案法院应根据被告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假设法院拒绝移送,应当赋予被告重新提出管辖权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