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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docx

上传人:1660287**** 2022/8/2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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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惩罚方法
《环境行政惩罚方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22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22年1 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惩罚方法》公布,自2022年3月 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我国内;
(二)复议打算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打算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后起算的180日内;(五)其次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惩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处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惩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 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在行政惩罚打算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惩罚 打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 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终一期缴纳时间 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终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依据我国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 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纪录。
处理物品应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全部上缴国 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结案:
(一)行政惩罚打算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惩罚打算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惩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惩罚打算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惩罚案件,应依据以下要求将案件材料 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法律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挨次】正卷按以下挨次装订:
(一)行政惩罚打算书及送达回证;(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四)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
证;(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七)执行材料;
(A)结案材料;(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以下挨次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隐秘和商业隐秘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纪录;(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 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行政惩罚案件统计制度, 并依据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 的行政惩罚状况。
第七章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我国机密、技术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外,行政惩罚打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行政惩罚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惩罚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行政惩罚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惩罚案件,应在结案 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订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 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
觉察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 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催促其订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觉察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惩 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 式评议行政惩罚工作。对在行政惩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 我国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 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本方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 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 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