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选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方法
第 4 号
    ?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方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位置、面积、四至范围、根底设施、地面现状等有关资料。
    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空间容量限制。
    3、建设工程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开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4、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抗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要求。
    5、出让的形式、年限、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及要求。
    6、受让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受让人向出让人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2、出让人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3、符合条件的,预期受让人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人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4、出让人待土地开发方案审查同意后,与受让人协议签订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基准地价合理确定出让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十七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2、投标者购置招标文件;
    3、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出让人,并按基准地价10%计缴保证金;
     4、由评标委员会公开招标、验标和决标,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5、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三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6、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与出让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不按约定时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如数退还保证金,并应当赔偿中标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
    1、出让人在距拍卖前三十日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竞买者持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购置拍卖文件,按基准地价10%缴纳保证金;
    3、出让人主持拍卖,宣读拍卖规那么,介绍出让地块概况,公布起价及竞价方式,公开叫价,竞买者举牌应价,出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
    4、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出让人当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受让方在签订拍卖出让合同时,不能当即交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幅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得的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局部。
    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十九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和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受让方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除外。特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对经济效益不好,但占据城镇繁华地段或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工商企业,可有偿转让土地,转让金可作为企业技术改造注入开展资金。也可异地搬迁改造或以土地入股,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建设,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有相应的权属证书;
    2、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再次转让的还应有前一次转让合同;
    3、已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