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22
代替:DB 21-59-1989
区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工程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色度〔稀释倍数〕
30
2
悬浮物〔SS〕
2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
总氮
15
6
氨氮
8(10) (1)
7
磷酸盐〔以P计〕
8
石油类
9
挥发酚
10
硫化物
11
总氰化物〔按CN-计〕
12
总有机碳〔TOC〕
20
13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2)
400
14
硼
15
总钼〔按Mo计〕
16
总钒
17
总钴
18
苯乙烯
19
乙腈
20
甲醇
21
水合肼
22
丙烯醛
23
吡啶
24
二硫化碳
25
丁基黄原酸盐
(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 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膜浓水排放标准为1000 mg/l。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工程名称
限值
1
色度〔稀释倍数〕
100
2
悬浮物〔SS〕
3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450/300(1)
5
总氮
50
6
氨氮
30
7
磷酸盐〔以P计〕
8
石油类
20
9
挥发酚
10
硫化物
11
总氰化物〔按CN-计〕
12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1000
13
硼
10
14
总钼〔按Mo计〕
15
总钒
16
总钴
17
苯乙烯
18
乙腈
19
甲醇
20
水合肼
21
丙烯醛
22
吡啶
23
二硫化碳
24
丁基黄原酸盐
(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
局部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公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 局部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序号
行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