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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胜超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小马匹匹 2015/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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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胜超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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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证
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