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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国外有关方面对文物的关注
程度不断提高,拍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国外有关方面对文物的关注
程度不断提高,拍摄文物的申请每年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
文物拍摄单位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拍摄或超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有的
在拍摄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操作规范,拍摄前不对拍摄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造
成严惩的文物受损事故;有的文物管理单位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文物。为
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印发《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拍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
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三条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
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
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
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
证》(见附件),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
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特殊情况下,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
各级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
第五条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
;

法律责任。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要
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项目及具体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
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
摄申请。
第七条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文物,由负责接待的国家机
关外事部门在征得拍摄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
的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拍摄对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