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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
 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
 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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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用电器,经检验,发现品质有严重缺陷。因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索赔条款,所以,有人认为无法向外商提出索赔。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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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对。合同没有订立索赔条款并不意味着当一方违约时,受损方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买卖合同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一方违反合同,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交货,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就可根据法律主张权利,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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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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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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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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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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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方应如何答复?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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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案与我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
  (1)该商已将我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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