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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间距
城市空间形象反思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宜居重庆”。
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
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
●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全间距=半间距+半间距;
●取消24米以上建筑的“山墙”概念;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对建筑拼接、天际轮廓线进行限制和要求。
解决思路间距体系
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
1、H≤24米:(主采光面),4米(山墙面)
2、24<H≤60米:13米(40米面宽以内),
3、60<H≤100米:15米(40米面宽以内),
4、100<H:16米(40米面宽以内),50米
24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40米控制,不再区分板式或点式。
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平面位置关系归纳
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面: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
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
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