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主体、对象、标准
征收主体
区人口计生委为征收主体。各乡镇、街道为委托的代征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对象
对有下列生育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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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
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
生育的;
《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
生育的。
征收标准
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对象,计算确定夫妻双方年收入时,首先要调查核实生育双方实际收入,难以核算的,农村按双方所在乡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按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征收程序:
立案审查
各乡镇、街道发现本辖区内违法生育人员,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各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计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收集有关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乡镇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乡镇应当采纳。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决定
调查结束后,乡镇计生办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案件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区人口计生委备档。
送达决定书
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盖区人口计生委公章,由受委托的乡镇计生办主任签发,征收决定书必须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公民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应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