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安养老[2014]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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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成员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在驾驶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除另有约定,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所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表”中的保
险责任承担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除另有约定,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驾驶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残
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
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并乘以本合同所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表”中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
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