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27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市长潘朝晖
2014年3月28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的活动。
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以项目业主身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组织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
(六)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
(八)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
(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信息化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备案交易文件,监督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竞拍等重要交易环节;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项目单位、竞价人(投标人)、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
(四)会同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对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及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五)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
(六)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隶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事业法人,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