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库伦旗财政局权责清单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单位:库伦旗财政局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则依据
备注
1
对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库伦旗财政局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则依据
备注
2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库伦旗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库伦旗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则依据
备注
4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库伦旗财政局
《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