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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多维解析(定稿).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10/11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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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危险驾驶罪的多维解析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杨荣涛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但作为新罪名,对其理解和运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阐明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并以“醉酒驾驶”为视角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了危险驾驶罪之刑法规范的不足与需完善的问题,以期在“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运用上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客观归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犯罪行为命名为“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经过最近几年理论界和实务界沸沸扬扬的争论终于纳入刑法,但作为新罪名,对其理解和运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根据个人理解以及近半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就“危险驾驶罪”做一下多维解析,以期在“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运用上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两个类型在罪与非罪的划分上是截然不同的。
(一)追逐竞驶。
何谓追逐竞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小,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2、;3、在人群密集地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追逐竞驶过程中抗击、阻碍、逃避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的;5、追逐竞驶车辆为营运车辆的;6、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要注意区分追逐竞驶与日常所说的飙车行为,两者具有一定差异。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笔者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因此,从文意上来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