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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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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166-92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第一章总则
※,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为此,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确认其资格,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不准承担此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规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都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五章消防监督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根据调查,目前有些地区的一些单位,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施工后,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很不负责的,也是违犯消防法规的作法,今后应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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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为正确指导施工,应坚持按图施工原则。
※、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订这条最低要求。在正常条件下,以设备订好、全部施工图完整为好。
※,施工完毕后,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厂方或有关单位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规定的资料和文件,以致调试困难很大。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节布线
※《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与该规范是一致的,所以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II6-。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