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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流调规范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三条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事故有关因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术指南。
第二章调查机构管理
第四条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的原则。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第五条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机构负责制。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分级管辖原则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调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
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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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调查机构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
第九条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实施。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
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
第十一条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
(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
(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
(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
(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
(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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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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