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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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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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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民政
    【文号】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2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五章  丧事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
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市容环卫、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
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
育,确保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
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章名】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均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凡有殡仪馆或邻近有殡仪馆的区域应划定为实行火葬的
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
    杭州市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各县(市)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推行
火葬的条件等原则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区域,应积极筹建殡仪馆,在殡仪馆建立之前,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殡仪馆承
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
    (二)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
    (三)非火葬区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
    (四)来火葬区内的外地人员死亡的。
    第十条  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或死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