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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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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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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页码,1/2
    【标题】      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  能源
    【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2月10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2月10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
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
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
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
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
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
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  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  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
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
继续使用。
    第十条  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
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
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
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  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