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19 卷第 1 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年 2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Feb. 2013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危机
——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陶婷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中心,上海,200063;浙江传媒学院社会科学部,杭州,310018) 
摘要: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
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
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
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
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
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关键词: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合法性;司法解释的立法;法律解释方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1−0137−05 
2011 年 7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解释为,若赠与中无特殊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 2011 年 8 月  约定,则婚后赠与所得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
13 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个人财产。2003  年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
大波,尤其是解释中关于婚后由父母出资为一方子女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
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以及由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买的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
不动产在离婚时的处理这两个问题所引起的关注与争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进一步认可婚后赠
议最大。本文试图由此争议出发探讨当前我国司法解与财产的权利归属与《婚姻法》一致。由此可见,《婚
释①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姻法解释(三)》与之前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
释(二)》产生了明显的冲突:相同情形,但对财产的
认定却截然不同。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一、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质疑
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
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那么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婚姻法解释(二) 》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即时废止,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但是《婚姻法解释(三)》与《婚姻法》规定相冲突的
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事实仍然存在。就此,问题在于司法解释是否有权突
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破法律的界限甚至改变法律?这样的司法解释又是否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婚后由父母出资为一合法有效?
方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归属自己子女。然而在 2001 年的再如《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