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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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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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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
本贴供消费者维权使用!勿粘转!
一、全省家电维修收费标准起草原则
1、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规定》和国家四部委有关规定,结合产品特点和行业现状制定。
2、本标准为包修期外的收费指导标准,家电产品在包修期内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3、家电产品维修根据维修项目的不同和各产品特点,区别为小修、中修、大修三项。对每一项中涉及的调整、更换和维修内容进行了界定,分别给出了维修收费的标准,材料费由各厂家自行核定,但须每年向协会备案一次。
4、本标准中的维修收费项目应为:维修检测费、上门服务费、托运费、元件费四项,不准在收取额外的费用。如果企业的收费名称与本标准不一致,则该企业收费项目应属或含概于上述四项收费项目。否则,应以本标准为准。
二、全省家电维修收费标准执行原则
1、各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应遵守收费标准,不应超标准收费。
2、各家电维修服务企业维修服务人员在登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本标准。
3、物价部门投诉监督电话:12358
省家电行业协会投诉监督电话:0531—82766966,
全国明规办投诉监督电话:010—66019741
项目说明
1、维修费中包括检查费、工时费;需要换件的加收材料费(材料费由各厂家自行核定);需要上门的加收上门服务费,上门服务费:10公里以内15元,;需要拉回检修的可收取托运费,托运费标准:40元/次,中心市区以外的地区可与用户协调收取。只要求除尘清洁的不收维修费。
2、四级维修企业按维修收费标准收费;三级维修企业可加收维修费的5%;二级维修企业可加收维修费的10%;一级维修企业可加收维修费的15%;特级维修企业可加收维修费的20%。家用电器维修企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