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尴尬的国有资源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曾经披露,山西的一些小煤窑主通过采煤赚了很多钱,这两年在北京等地投资炒房,既有投资,又有投机。
其实,暴富了的煤矿老板们,是中国混乱的资源管理的受益者。与这些“暴发户”共同分享中国资源大宴的,还有一些其他资源垄断行业。据有关专家测算,由于资源的低价垄断造成的垄断部门暴利,是国外同行业的10倍。暴利导致的消费畸型成为低价资源垄断的恶果之一。
资源使用收费不合理导致国家所有权益流失
我国《宪法》与《矿产资源法》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当前需要关注并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真正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一位从事矿产资源研究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如是说。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超额利润,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的资源权益没到位,就会使巨额利润落入特殊的利益集团手里――就像中国的现实一样。
国家的资源权益是通过对矿业实行的税费制度来体现的。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取的税费有: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区使用费(油气)等。前述专家说,“目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很低,资源价款按现行法规是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收益,相当于一个投资人的权益,而不是所有者的权益;现行矿业税费体系也没有真正体现出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价值。这和土地出让金价款体现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不同。”
今年两会期间,全也向媒体表明,只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但既使矿产资源补偿费也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收益,从而导致了国家所有权益的丢失。
目前,国家采取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办法来行使国家所有权益,其实也就是征暴利税。比如石油从去年开始征收特别收益金。但这是临时性的,缺乏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权宜之计。
现在,我国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是征收费率比较低,收取标准一般是销售收入的
1%―4%,而国外一般可达8%左右。并且,1994年刚刚开始征收资源补偿费时,恰逢国家正在整顿乱收费,资源补偿费被视作乱收费而未实际收取。“现在,大家都认识到这是国家所有权益实现的主要途径之一了。”这位专家说。
中,首先使得矿产资源的价值被低估。一方面人为压低了矿产资源加工产品特别是各种能源的价格,从而刺激这类产品的需求不合理地膨胀;另一方面人为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从而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地开采。其次,本来应该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式归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以利润的形式或者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扭曲和"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价格格局。最后,由于许多矿产资源都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偏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诸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西油东流”等工程,实质上成为对西部矿产资源的掠夺,进一步扩大东西部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
我国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量而不是从价征收。“征收的资源税没有与市场挂钩,比如一吨铁矿石售价
300元与600元的资源税一样。对于不同的矿区和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