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根据招标文件内项目协议的相关内容,我单位对承诺执行如下的项目移交协议。
在移交日期,我方向接收人无偿移交:
(1)我方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2)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视社会资本对土地使用方式的选择而定);
(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我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我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我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在接收人和我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我方确保最后一次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九十(90)分及以上,此为我方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我方及时修复,以满足本款所述的运维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九十(90)分的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我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我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我方。
移交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我方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我方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我方保证本项目:
(i)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ii)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iii)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2)质量保证期
我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十二(12)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我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及时通知我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在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我方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我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除非因我方严重不当行为,根据协议相应条款我方对甲方的责任限于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金额。
(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