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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雇主亡 雇员被判负全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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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雇主亡 雇员被判负全责.doc

上传人:cj83252951 2017/11/1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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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车辆追尾雇主亡雇员被判负全责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结合充其量是一种松散型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虽算不得真正劳动合同意义上的工伤,但损害赔偿时,多参照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从保护雇员利益的原则出发。而当雇主受到人身损害时,如何保护其利益的情况却规定不明确。由于这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雇员孙青驾驶车辆追尾致雇主王聪意外身亡案,由双方协商调解不成而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
颇有经营头脑的王聪近年来在生意场上挣得盆满钵溢。做生意,自然离不开便利的交通工具,买辆自己的车则成为王聪最迫切的想法,可是一算账,她认为租车比买车划算。一来可以省去洗车、擦车的麻烦,二是可省去租车库、停车过路费等开支。恰巧此时,孙青正为如何让自己的车发挥赚钱的功用而犯愁。经人介绍。二人一拍即合。双方约定由孙青为王聪提供专车服务。随叫随到,月薪5000元。出远门另有提成。
2008年年底,王聪起个大早到外地谈生意。由于路上人少车稀,孙青驾驶着车辆一路狂奔。就在他们将要到达目的地准备出高速的一瞬间,一辆大货车突然强行并道,小车躲闪不及钻到货车底下,致使王聪当场死亡,孙青身受重伤。现场勘察的结论为:孙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行下坡路时超速行驶,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孙青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里,他表示认同交通警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同时,他对自己的粗心大意导致王聪去世深感内疚。王聪的家属告诉他,自从王聪去世后家里的生意无人打理。打算关门歇业。但王聪的孩子尚小,低价处理货物后会有不少亏损,希望孙青能够适当补偿王聪家属一部分的经济损失。
孙青最怕提的就是钱。因为他除了一辆车外几乎什么都没有了。眼下,车报废了,他又躺在医院里,恐怕把这几年王聪给他的报酬全部搭上也不够自己的医药费。“我与王聪建立雇佣关系后,她自始至终对我照顾有佳,从情理讲,我无论如何都该给王聪家人一些补偿。”孙青说:“可是,我现在没这个能力。换句话说,如果我有这个能力,给些补偿也是道义上的,不是法律硬性规定我该这么做的。我不希望看到王聪的家人对我不礼貌!”
孙青认为,自己是王聪的雇员,虽对追尾造成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这种责任仅是对车祸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而不应对王聪的死亡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雇员对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孙青说:“相反,我在事故中也受到了伤害,我不仅不应该补偿王聪的死亡损失,她的家人还应依法补偿我的损失。”
王聪的家人接受不了孙青的说法。他们认为:不管怎么说,王聪的死是由孙青造成。由他给予补偿是理所应当的。双方协商不成,王聪的家人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已于近日宣判由孙青补偿王聪25万元经济损失。孙青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律依据,仅出于道德因素即支付25万元补偿金额,无法接受,准备提出上诉。接受其咨询的陈君玉律师向他分析其中的理由后,他决定息诉服判。
陈律师说,孙青所坚持的法律条款规定没有错,但对立法精神内涵的理解比较片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有这样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